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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亚细亚岩板”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Time:2020/12/18 17:25:21 Click:1

 亚细亚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0类的41691612号“亚细亚岩板”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

1、第4288457号引证商标现已经提交了转让申请,由原注册人“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名下转让至申请人“亚细亚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故该引证商标不应作为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转让程序完成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亚细亚岩板”商标在第4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1691612号“亚细亚岩板”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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