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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关于第848399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Time:2026/7/22 14:03:41 Click:36

新疆江布拉克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384839977图形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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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14696888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2、经查询,第14696888号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50821日 至 20250820日,该商标有效期已满且查询并未显示任何商标续展程序申请,该引证商标应处于无效状态。故,引证商标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案件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下列引证商标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5、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请求贵委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 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6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7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8、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483997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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