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火陶瓷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1类87667059号“大别山青”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1、第15449966号引证商标已由原注册人“郑州市管城区玉瓷茶具商行”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该引证商标不应作为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核心发展战略体系,确立其作为保障企业长期市场竞争力、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性基石地位。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仅是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稳健开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更是申请人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郑重履约承诺,亦是对商业合作伙伴秉持诚信合作原则的重要保障。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7667059号“大别山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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