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中贸易有限公司第12类的60747977号“粤想汇”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1、经查询,第58808157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该商标状态极其不稳定,若引证商标不予核准,则引证商标便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人特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引证商标注册人广州泓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浩鑫先生是在通过某些途径了解到“粤想汇”品牌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其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1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0747977号“粤想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