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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63725795号“祺承财税QICHENG”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3/9/11 17:19:06 点击:1

祺承财税管理咨询(长春)有限公司第35类的63725795祺承财税QICHENG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1、第28956373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第53859819号引证商标2正在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转让声明书已经经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现已向贵局提交了转让申请,正是办理过程中,引证商标2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即不再构成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2的转让程序完成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祺承财税”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3725795祺承财税QICHENG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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