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灵蚁科技有限公司第35类的65101990号“灵蚁科技LINYI TECHNOLOGY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经查询,第64284252号引证商标1仅仅在初审环节就已经被驳回,目前商标流程显示“等待驳回复审结束”,该商标已经驳回无效,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予以核实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灵蚁科技”,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呼应,其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35类广告宣传服务上,旨在保护与宣传其自主品牌,与第35310613号引证商标2在设计含义、商标构成、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灵蚁科技”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进入市场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5101990号“灵蚁科技LINYI TECHNOLOGY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