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点控股有限公司第38类的65205991号“RED DOT MALL”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RED DOT MALL”中的“RED DOT”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红点控股有
限公司 Red Dot Holding GmbH & Co. KG”相呼应,其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
系,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 38 类上旨在保护与宣传其自主品牌,与下列引证商
标在设计含义、商标构成、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
成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
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
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
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
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充
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
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5205991号“RED DOT MALL”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