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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_68040812号“WOOF2”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3/12/14 17:29:05 点击:1

荟富香港有限公司18类的_68040812号WOOF2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第68040812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8类02、06小组:包,携带宠物用包,动物皮带,宠物帽子,宠物服装,宠物项圈,牵引动物用皮索,牵狗带,狗用服装,狗鞋商品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2小组“包,携带宠物用包”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准予申请商标在06小组“动物皮带,宠物帽子,宠物服装,宠物项圈,牵引动物用皮索,牵狗带,狗用服装,狗鞋”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2、经查询,第60655103号引证商标1最新流程显示2022年11月02日驳回复审实审裁文发文结束,经商标局官网评审文书搜索查询,该引证商标经过驳回复审后仍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3、申请商标是图形+英文+数字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Woof²”,而引证商标2是图形+汉字组合商标,引证商标2的显著识别部分是“萌萌乖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18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8040812号“ WOOF2”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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