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万寿生态文化陵园有限公司的第45类73394318号“福泽人文纪念园”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目前,第16868860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因此,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下列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394318号“福泽人文纪念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