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赤赤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第35类77327621号“东方赫阳及图”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第3449828号引证商标2的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08月21日 至 2024年08月20日,现引证商标2未提交续展,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2的六个月宽展期期满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如引证商标2未办理续展,则不再构成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东方赫阳”,引证商标1及引证商标3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引证商标2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ZONSHINE”,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含义及行业属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已经在先拥有第35类“东方赫阳”商标的专用权,本案商标作为在先主品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7327621号“东方赫阳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