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铖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第40类82279767“众铖智造及图”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由汉字“众铖智造”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主要核心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众铖智造”,对应申请人“山东众铖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引证商标仅由图形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即为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山东众铖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核心地位,视其为保障企业长期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关乎企业的稳健经营,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郑重承诺,以及对商业合作伙伴的诚信保障,申请人已经在第40类注册了第58683225号“众铖智造”商标及第58603774号“ZHONG CHENG ZHI ZAO”商标,本案“众铖智造及图”商标作为主品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需要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众铖”作为申请商标的核心构成要素,这一选择充分体现了商标的高度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众铖”不仅承载着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更彰显了其独特的市场定位与品牌形象。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2279767号“众铖智造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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