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第05类81918806号“VIVIWELL及图”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棉”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予以申请人在其余商品上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下列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3、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矿物质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维生素补充片,营养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与引证商标“蜂蜜”不应判定为近似商品。
4、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请求贵委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 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2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1918806号“VIVIWELL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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