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群生医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第05类8703145号“愛群醫療IHMED及图”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5341571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及英文三部分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愛群醫療IHMED及图”,引证商标仅由图形一种元素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先拥有多个类别“爱群生医”系列商标的专用权,本案商标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
”商标在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703145号“愛群醫療IHMED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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