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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溏沁海珍”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3-04-12 15:33:16 点击:449

东莞市东亿商贸有限公司第29类的60592997号“溏沁海珍”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从商标状态上分析:经查询,第19678411号引证商标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该商标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从商标近似上分析:申请商标“溏沁海珍”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29类相关产品上,旨在保护与宣传其自主品牌,与引证商标在设计含义、商标构成、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实际使用中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溏沁海珍”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联合商标和重点保护商标申请注册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0592997号“溏沁海珍”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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