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泮举先生/女士第07类的64424737号“亮厨LIANGCHU”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1、由于第24179779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经查询该商标注册人已注销,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一旦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424737号“亮厨LIANGCHU”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