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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64852796号“祥福兴科技XIANG FU X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3-11-10 15:56:40 点击:101

厦门祥福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类的64852796“祥福兴科技XIANG FU X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祥福兴科技”,且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与引证商标1至引证商标3在商标含义、呼叫、整体构成、显著性及外观视觉效果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因此根据商标审查审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目前,申请人已经获得“祥福兴”系列商标的核准注册。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祥福兴科技”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852796号“祥福兴科技XIANG FU X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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