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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关于第79425821号“瑞福”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Time:2026/1/20 9:29:12 Click:86

艾格瑞(烟台)化学有限公司申请的第0179425821“瑞福”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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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14356280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先拥有第1类“金福瑞、鑫福瑞”等系列含有“福”、“瑞”字的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本案商标作为在先主品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瑞福”商标在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9425821“瑞福”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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