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周某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92172****.0、名称为“底冲上边排气香水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周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机构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在该决定中,国知局审查机构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意见:涉案专利与证据1、2无论是工作原理还是进行工作的大致框架结构以及具体的结构组成均不相同,它们之间没有可比性,本专利的结构用于补充液体,在瓶体里不会产生负压。我方代理人精准分析案件的结构细节以及具体工作原理,结合自身对创造性评价的准确认识,向合议组精准表述涉案专利与证据之间的区别,在无效意见陈述答复以及口审过程中充分应对,最终,国知局作出维持我方当事人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
【本案审查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及其相应工作原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均不相同,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