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玲女士/先生的第07类69374086号“海德宝莱”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申请人已经注册的系列商标图如下:
1、经查询,第10376593号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3年03月14日 至 2023年03月13日,该商标有效期已满且查询并未显示任何商标续展程序申请,该引证商标处于无效状态。故,引证商标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9374086号“海德宝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