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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73295546号“三间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24/11/13 17:57:04 点击:1

莱州市三间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3773295546号“三间房及图”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44430011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1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1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第36273490号引证商标2已于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6734号关于第36273490号第37类"三间理论 SPACE THEORY"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流程上尚未显示其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故该引证商标2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2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2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3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已经在先拥有“”商标的专用权,本案商标作为在先主品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5、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三间房”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3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6、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7、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主要为“室内装饰工程服务”,上述商品或服务不同于普通日用品,“室内装饰工程服务”一般具有较高的市场价格,相关公众选购时会产生更高的注意力,进而对商标和品牌有更高的辨别能力,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3存在截然不同的外观效果和视觉感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混淆。

8、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295546号“三间房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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