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劳士国际电气有限公司的第9类6760016号“L’OS劳士”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申请人已经获得初审和成功注册的部分系列商标如下:
1、目前,第1399399号引证商标1、第12237825号引证商标2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第50290617号引证商标3已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上三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撤销决定和引证商标3无效宣告决定生效,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的撤销结果和引证商标3的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灵感来源于申请人自身企业字号,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760016号“L’OS劳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