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56788549号“ASA TILES CREATING HIGH-END SINCE1973”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亚细亚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9类56788549号“ASA TILES CREATING HIGH-END SINCE1973”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10821278号引证商标1处于撤销复审中,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6360238号引证商标2处于提供证明通知发文流程中,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2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ASA TILES CREATING HIGH-END SINCE1973”商标在1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防御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6788549号“ASA TILES CREATING HIGH-END SINCE1973”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