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的第11类73128071号“MNL”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申请人已经注册的系列商标如下:
1、经查询,第12525759号引证商标注册人“上海迈奈洛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且至今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本案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2、目前,第12525759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予以撤销,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1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128071号“MNL”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