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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79118355号“华盛肥业”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25/4/16 18:06:30 点击:3

湖北中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第01类79118355号“华盛肥业”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第24109466号引证商标注册在第1类09小组上的“肥料”商品项目已于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5524号关于第24109466号第1类“华盛绿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流程上尚未显示其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先拥有第1类“华盛国际”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本案商标作为在先主品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华盛肥业”商标在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9118355号“华盛肥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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