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桔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第32类73963467号“橘洲”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经查询,第73198387号引证商标2驳回通知发文后,该商标注册人并未提出复审申请,官网显示2023年12月27日等待驳回复审结束,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放弃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争取,商标状态将呈现为无效。因此,该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更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第20512250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经查询,其他注册人以“橘洲”作为前缀的已注册商标不胜枚举,可见商标局在审查时会重视对整体含义的审查,并非简单粗暴地仅凭借文字构成而驳回。申请人现列举以下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与之情形相符,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直至核准注册。
5、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6、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963467号“橘洲”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