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现好水山泉水有限公司的第32类79225863号“上善山”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36303122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本案商标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上善山”商标在3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9225863号“上善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