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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关于第71210988号“乌头石灶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26/4/13 9:52:55 点击:23

广州正果灶基酱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571210988号“乌头石灶基及图”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件回顾

1、目前,第58786968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该引证商标无效宣告决定生效,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商标标识“乌头石灶基”取申请人所在地“乌头石”及自身企业字号“灶基”作为融合,注册为自主商标进行使用,同样是对申请人先前已注册“灶基”、“大湾灶基”、“正果灶基”品牌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在对“灶基”品牌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1210988号“乌头石灶基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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