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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关于第85071527号“春夏秋冬湖”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26/4/13 10:04:21 点击:27

杭州春夏秋冬湖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585071527号“春夏秋冬湖”商标被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件回顾

1、第27790435号引证商标1、第5325737号引证商标2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贵局撤销注册,且商标流程并未显示撤销复审申请收文。故上述商标已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不足以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春夏秋冬湖”作为申请商标的核心构成要素,这一选择充分体现了商标的高度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春夏秋冬湖”不仅承载着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更彰显了其独特的市场定位与品牌形象。 

3、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请求贵委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 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5071527号“春夏秋冬湖”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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